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拋棄繼承的個規定 |
房東:橘子 發表時間:2011-10-30 |
看到這樣的新聞真是讓人遺憾,許多不懂法律的人因此而吃大虧,事實上,辦理拋棄繼承是可以自己辦理,程序上也不會繁瑣,每個人應該了解以下拋棄繼承的10個規定,DIY不求人: Q1.什麼叫做「拋棄繼承」? A.在法律上講的「拋棄繼承」,是指繼承開始後,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;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,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(包含:全部財產、債權及債務)。 Q2.拋棄繼承要向那個單位辦理? A.拋棄繼承應該向繼承開始時,被繼承人(指往生者)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 A.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,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為之,超過時間沒有辦理,就必須承擔繼承人的債務。 Q4.哪些人要辦理拋棄繼承? A.當然是指繼承人,依民法第1138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而定之: 1.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、孫(外孫)子女、曾孫(外曾孫)子女)。 2.父母(不含繼父母)。 3.兄弟姊妹(1含同父異母、同母異父兄弟姊妹,2其子女無繼承權)。 4.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。 Q5.請問,要怎樣辦理拋棄繼承呢? A.辦理拋棄繼承,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,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。但不能通知者,不在此限,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「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,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」。 Q6.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什麼文件呢? A.依據台北地方法院訴訟須知,辦理拋棄繼承需要以下文件: 1. 拋棄繼承聲請書: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。 2.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(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,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)。 3. 拋棄人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印鑑章。 4. 繼承系統表。 5. 拋棄通知書收據(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)。 Q7.辦理拋棄繼承會很難嗎? A.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很難,以上提到諸如:拋棄繼承權聲請狀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權拋棄通知書、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,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,民眾可以加以參考撰寫,若有不明瞭之處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。 Q8.向法院寫狀子辦理拋棄繼承以後,需要開庭嗎? A.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,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,以明管轄權之有無、拋棄人有無繼承權、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,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,不另製作裁定,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。 Q9.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效力呢? A.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,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。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,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。 Q10.辦理拋棄繼承需要規費嗎? A.是的,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,000 元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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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樓住戶:周平蓮 發表時間:2014-03-17 |
2 樓住戶:黃仕一 發表時間:2014-03-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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