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不動產法拍案例實務69】可以聲請拍賣被債權人(銀行)假扣押的土地嗎? |
【問題】
可以聲請拍賣被債權人(銀行)假扣押的土地嗎?
【解析】
按假扣押,乃係禁止債務人處分其財產以保全強制執行,是第三人取得執行名義者,非不得對已經假扣押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,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33條:「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,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,應提存之。」自明(註一)。惟假扣押之執行亦係以查封為開始,而以假扣押之標的脫離假扣押之處置,如將假扣押標的交付執行或撤銷假扣押,其程序方為終結(註二),又查封,係採不得再行查封原則(註三),是已經假扣押之不動產,除「未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,非不得再行查封」(註四)外,自不須再予查封,併予敘明。
【註解】 註一:另未經提出證明文件者,除受聲請之法院非係原第一審法院外,執行法院應調儘魕v,以查明債權人之執行名義是否符合強制執行之要件。 註二:最高法院44年10月27日台上字第1328號判例參照。 註三:強制執行法第33-1 條、第 33-2 條參照。 註四:臺灣高等法院95年12月12日95年度上更(二)字第175號民事判決參照。另未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,所為之查封,也非謂不生效力,亦應注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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