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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債務清理法

房東:王副理
發表時間:2007-06-22


立法院院會今(8)日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,明定卡債族得經協商、更生及清算償還債務。其中,清算屬簡易破產,是中華民國自30年代制訂破產法以來,首度以法律明定自然人得申請破產。適用債清條例對象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在新台幣1200萬元以下者,最快九個月後適用。

債清法規定,債務人對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、自用住宅借款、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,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,應提出債權人清冊,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,並表明共同協商意旨。

若協商成立,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,但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,導致履行有重大困難者,不在此限;換句話說,已談成債務協商的22萬卡債族,仍有機會聲請更生或清算,但須交由法院認定。

新法明定,只要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,5年內沒有從事營業活動,或每月平均營業額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者等,都可向法院聲請更生,依自己的償債能力提出最多8年的償債計畫。若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,也無法進入更生期,在法院裁定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獲宣告破產前,得向法院聲請清算。

債清法也有所謂的「阿B條款」,無論更生或清算,生活條件都會受到限制,必須儉樸、不浪費,且清算期間,債務人還不能離開住居地、必須限制出境。

引發銀行公會反彈的「自用住宅條款」則全數刪除,另以房貸定型化契約規範銀行,亦即同時背負卡債和房貸雙重壓力的人,不能只繳房貸利息、延後償還本金,即便獲得法院裁定更生方案,除償還卡債本息,也要繳交房貸本金,避免影響金融機構財務健全。

此外,受到銀行強勢主導,也去掉「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」的更生保障,也就是說,同時擁有卡債和房貸的債務人,如未依規定繳付房貸與利息,設定抵押的房屋仍可被銀行拿去拍賣。

為了因應這波「破產潮」,司法院將根據修正通過的法院組織法,在法官監督下設立「司法事務官」,協助卡債族處理聲請破產相關事宜。


消費者債務清理法
分析 說明
法案雖然通過,但是卻不值得高興

五大限制
1 本身沒有參加過協商機制 2 無擔保債務1200萬以下 3 為自然人
4 五年內未從事過自營商 5 有固定收入者

當你有以上條件,才能往下辦理

更生條例分成2各制度

制度一

1>>先與銀行協商>>2>>若協商不成或銀行不理會60天後才能轉交司法協商>>3>>法院裁定攤還其數最長8年(比當初銀行協商120其還爛)>>4>>證明分其無力清償者>>>>才能進入更生條例制度二

優點>無優點可言
缺點>1只是在救未協商過的卡奴 2最長8年攤還(96其)還得完嗎?

制度二

1>>>需經過上述流程後才能清算債務>>>2有法院裁決指定,會計師律師,監督人>>3>>需準備一筆約債務的3成金額(需一次繳付)>>>4>>>由法院判決債權分配,剩於債務將全部免責(也就是不用還了)

優點>>1>>清算過程中所有催收將需全部停止>>2>>免於查扣薪資1/3(若以扣薪者,將停止查扣薪資)****若有不動產將會被執行拍賣>>3>>大部分債務將免責清償(不用還)
缺點>>1>>大部分生活將被監督,不可進行奢華育樂行為>> 2>>現居地將被限制遷移>>3>>將被限制出境(未註明時間)>>4>>信用將被長時間註記(信用破產)(時間未註記)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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